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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丨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发布(上)

一所专业的美术学校

日期:2022.05.26 阅读:542

  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应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22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市)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并填写《2022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市)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第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及其他鉴定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专人负责、据实填写、严格审核等有效措施,确保不出差错。因工作失误导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考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体检和考生档案

  第七条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市、县级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要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论要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有关要求,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实行无纸化体检的县(区、市),呈现在体检表上的信息和数据要规范、准确。体检结论考生本人要签字确认。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高考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九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教〔2020〕98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生办〔2021〕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教生办〔2022〕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从严做好高考组考防疫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  坚持平安高考目标。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回收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场所违规物品检查力度,把好考点考场入口关。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加强考试信息安全。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成立高考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加强对疫情散发、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重大舆情等突发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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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2022年我省高考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目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印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临时突发伤病的考生,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委会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考点及考场编排确定后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考点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外语为小语种的考生参加外语科目考试时,应按照不同语种单独编排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六条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市)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按时做好考场视频监控、身份认证、作弊防控系统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试卷运送通道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广播室应安装摄像头和拾音器并接入网上巡查系统,外语听力试音和考试期间全程录像录音。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侦测、屏蔽设备,无线信号(含5G)屏蔽一般要能够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场、通道、卫生间等。

  每个考场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员。未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的考点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以上监考员。每个考点要根据本考点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动或流动监考员。考试期间,视频监控室要安排与考场数量相匹配的视频监考员,至少应配备3名。

  各考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安排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在视频监控下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规物品。

  市、县两级招委会要对以往违纪高发、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加强监督、整改,县级招委会要为此类考点选派工作责任心更强、执行纪律更严格的监考员,并适当增加监考员的数量。

  第十七条 考试前,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须通过“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上报本地所有考点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并随机编排监考员。

  第十八条 严禁监考员(包括流动监考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点;严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试卷保管室等工作场所。每场考试前,考点要在专门场所安排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员和拟进入考场等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场考试均应随机调换监考员。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市、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评卷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考生可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查询本人成绩及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非选择题各题得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参加相同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一同排序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排列确定考生位次,即文史类与艺术(文)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类与艺术(理)类、体育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总分、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梯度志愿模式不计考生位次,考生总分相同即属并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工作,按照《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复审办法的通知》(陕招委〔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考点、各评卷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评分参考考务管理办法(暂行)》,在保密期限内,确保保密事项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四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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